甲乙公司拟合并成丙公司,其中甲欠丁公司货款100万元,乙欠戊公司80万元。以下哪一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A.甲乙公司合并成丙公司,应当分别由甲乙公司的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
B.甲乙公司合并成丙公司后,甲乙公司应作注销登记,丙公司应作设立登记
C.公司合并前,丁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戊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分别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D.公司合并后,若甲乙公司均未清偿债务,戊公司有向丁、戊公司还款的义务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合并事项,应是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故A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72条第2款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故B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故C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