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先向甲支付30%的价款,甲将房屋交给乙居住,待办理过户手续后再支付剩余部分。乙按约支付,并搬入甲的房子中居住,没想房地产市场随着政府限购政策的解禁而火爆,导致甲坐地起价,要求上浮50%的价款,乙拒绝。于是,甲与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给丙。
则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可以请求乙返还房屋
B.丙可以请求乙返还房屋
C.乙可以请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D.乙可以主张甲和丙的恶意串通并损害了乙的利益而无效
参考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物权的排他性和债权的兼容性。对于一套房子,甲可以分别签订两个买卖合同,这两个合同都是有效的。当甲履行了对丙的买卖合同后,丙从债权人的地位转化为所有权人,因此,丙可以对乙主张返还请求权,但甲无论如何也不能对乙主张,即使房子的所有权还没有转移到丙,甲作为债务人也是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而不能出尔反尔。故A项是错误的,B项是正确的。由于房子已经过户给丙了,乙无法请求甲继续履行合同了,因为这属于法律上无法继续履行了,而只能主张其他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根本就没有体现出甲和丙的恶意串通,而且乙本身受到有效合同的保护足矣,无须将甲与丙的合同作为无效来处理。说白一点,如果乙足够聪明,可以在与甲的合同中约定足够高的违约金,而甲将房子高价卖给丙,此时可能三方都受益了。故D项是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