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提供保证,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债权履行期为2年。同时丙公司将一辆宝马汽车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质押,但未签订质押合同。1年后,乙公司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同时将汽车交还给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经协商,将债务履行期延长6个月。甲公司对上述情况均不知情,18个月后,丙公司未能履行债务,丁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履行债务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的律师向甲公司提出的以下法律意见中不正确的有:()

A.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未征得甲公司的书面同意,甲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乙公司放弃质权,甲公司在放弃的质物价值范围免除保证责任

C.丁公司与丙公司变更主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征得甲公司书面同意,甲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D.丁公司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内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的保证责任已免除

答案

参考答案:A, C

解析:《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知,债权转让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故A项不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出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丙公司已经将宝马车交付给乙公司,则该质押权生效。该法第218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据此乙公司放弃质权,甲公司在放弃的质物价值范围免除保证责任。故B项正确。根据《担保法》第24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故C项不正确。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当事人无约定的,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据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保证期限为6个月。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的后,约定将债务履行期延长6个月。其结果就是,延长的那6个月借款期限正好覆盖了原来的保证期间,原来的保证期间在法律上没有了意义,甲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有读者对于上述抽象分析所谓的"覆盖"一词没有理解的话,那就举个具体的例子说明:假设本题中丙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日是2009年3月1日,借款期限为2年,那么还款到期日为2011年3月1日;当时甲保证期间为6个月,也就是截至2011年9月1日;后来乙丁擅自将还款期推迟6个月也就是延长到2011年9月1日,正因为这个延长未经过甲的同意,所以对于甲而言是无效的,那就意味着2011年9月1日是甲承担保证责任的最后一天,所以未来的结局现在就能看到了:如过了2011年9月1日丙没有还款,乙回头找甲(最早在2011年9月2日),可就在前一天(2011年9月1日)甲的保证期间已经刚刚过去了,依照《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D项正确。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