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真题试题】 (2009年单项选择第25题)甲、乙两人为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没有约定保证的具体份额。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没有得到清偿,因而就全部债务要求甲承担。甲承担该债务后,其( )。
A.只能向丙追偿
B.可以向丙追偿,也可以要求乙承担一半债务
C.可以要求乙承担全部债务
D.不能向乙追偿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共同保证。《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据此可知,在本题中,甲承担保证责任后,既有权向债务人丙追偿,也有权要求保证人乙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由于甲、乙二人没有约定分担比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法律|教育网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因此,甲有权要求乙承担一半的债务。选项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