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甲在美国留学期间与同校的新加坡公民乙结婚,二人在美国共有一栋楼房,后来二人感情不和,甲回国发展,乙仍留在美国。甲回国后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甲、乙二人的财产分割,应适用我国法
B.对于甲、乙二人在美国共有的楼房的财产分割,应适用不动产的所在地法,即美国法,动产的财产分割应适用我国法
C.对于甲、乙二人的财产分割,不区分动产不动产,均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美国法
D.对于甲、乙二人的财产分割,不区分动产不动产,均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参考答案:A
解析: 本题考点为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据此,我国法院受理的甲和乙之间的离婚诉讼,对二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应适用我国法,选项A说法正确。由于夫妻共有财产是与人身份密切的财产,故对离婚财产分割适用的并非是物之所在地法,而是同身份关系所适用的法律一致,即使对不动产,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