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都是金山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赵某连续持有金山公司1%的股份达3个月,钱某、孙某、李某连续合计持有金山公司l%的股份已达1年,银海公司拖欠金山公司货款不还,由于银海公司的大股东周某也是金山公司的大股东,并且是金山公司的董事长,金山公司一直不对银海公司采取措施,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赵某有权请求金山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要求银海公司还款
B.钱某有权请求金山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要求银海公司还款
C.钱某、孙某、李某有权要求金山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的,三人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海公司还款
D.金山公司对银海公司的债权马上超过2年诉讼时效,钱某、孙某和李某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银海公司还款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股东诉讼权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该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有连续180日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的,才能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赵某连续持有公司1%的股份只有3个月,无权请求乙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所以A选项不正确。钱某、孙某、李某连续合计持有金山公司1%的股份已达1年,三人有权以三人名义要求金山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但是钱某自己无权要求金山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所以B选项不正确。钱某、孙某、李某有权以三人名义要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的,三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而不是以金山公司的名义起诉,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中,如果不立即提起诉讼,金山公司对银海公司将丧失胜诉权,情况紧急,钱某、孙某和李某三人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