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户口是温州清水县的王岐,2006年1月开始居住于北京朝阳区,同年12月因做生意回到温州白云区居住。因生意亏损,2007年9月,王岐回到北京通州区居住,2009年6月王岐又搬回北京朝阳区居住。2010年1月,王岐与魏征发生不当得利纠纷。如果魏征向人民法院起诉王岐,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A.北京朝阳区法院
B.温州白云区法院
C.北京通州区法院
D.温州清水县法院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条的相关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时,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但是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本题中,虽然王岐在北京市通州区连续居住了1年以上,但魏征起诉时,王岐并未住在通州区而是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但居住并未满1年,故王岐没有形成经常居住地。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