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龙、赵虎、王朝、马汉决定共同发起设立春晖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月张龙以自己名义为筹建中的公司向东方商场购买办公设备花费1万元。2011年2月赵虎以“春晖公司筹建处”名义向南方公司购入一辆汽车花费10万元。2011年3月,春晖公司经过工商登记正式成立。请问以下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
A.东方商场可以要求张龙清偿1万元,如张龙无力清偿则也可向成立后的春晖公司提出请求
B.南方公司可以要求成立后的春晖公司清偿10万元
C.如果赵虎实际上将汽车进行私人使用则应自行承担10万元
D.如果春晖公司未成立,则东方商场和南方公司不得要求全体发起人对有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可知D项错误当选。《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根据该条可知B、C项正确不选。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A项正确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