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共犯论处的有()

A.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的

B.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许可证件的

C.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

D.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

E.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答案

参考答案:A, B, C, D, E

解析: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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