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潘某、沈某、李某与赵某在天宝市某物资公司仓库涉嫌共同盗窃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属于应当逮捕的情形有:()

A.主犯潘某的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B.沈某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

C.李某对举报人姚某怀恨在心,一直准备实施打击报复

D.已经被取保候审的赵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

答案

参考答案:A, B, 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故B、C项符合题意当选。该条第2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故A项符合题意当选。该条第3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故D项不当选。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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