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不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A.侦查人员拒绝律师讯问时在场的要求
B.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没有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C.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提出复议前继续拘留犯罪嫌疑人
D.侦查机关未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由和处所
参考答案:A, D
解析: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的"在场权"目前仍为学理上的讨论,《刑事诉讼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A选项的做法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选。《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因此B选项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因此,C选项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但需要注意的是,D选项并非是未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而是未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由和处所,与法条规定的情形不相符合,因此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选。依题意,AD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