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8条第2款前段规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38条第2款后段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对这一规定的理解正确的有:()
A.《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要求非法拘禁行为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时,具有杀人的故意,才能定故意杀人罪
B.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超出拘禁行为所需范围致人死亡,而没有杀人故意的(以对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为前提),适用第238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
C.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但没有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需范围的暴力的,仍然适用《刑法》第238条第2款前段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
D.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故意实施伤害行为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适用第238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B, C, D
解析:《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题旨在考查对《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理解,前段是对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的规定,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也可能表现为暴力,作为非法拘禁行为内容的暴力导致他人伤残、死亡的,不属于后段所称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只有当非法拘禁行为以外的暴力致人死亡时,才能按照后段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所以,对于没有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需范围的暴力的,仍然适用《刑法》第238条第2款前段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C项正确。本款后段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即只要非法拘禁的行为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即使其没有杀人的故意,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当然,根据责任主义的原理,要求行为人对伤残、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过失)。因此BD项正确,A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