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下列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是:()

A.甲唆使乙抢劫丙,乙后以在微博上公布丙的不雅照片为由,向丙索取大量财物

B.甲将乙绑架,关在自己家中,被前来串门的丙看见,甲于是让丙给乙妻子打电话勒索赎金

C.甲从某厂的车间偷了大量的机器零件,搬到厂外的树林中,由于东西太重,于是找车,这时遇见了司机乙,请求其帮忙,乙知道是赃物,但仍然帮甲把将东西拉走

D.甲在为某公司办理代理进口药品业务过程中,答应帮助该公司采取伪报品名、少报数量、低报价格和夹带的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先后帮助该公司走私11起,偷逃应缴纳巨额关税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理论,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应当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这种学说认为,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共同的故意,那么在重合犯罪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在此前提下,又可分别定罪。在A选项中,甲教唆乙实施抢劫但乙却实施敲诈勒索,两人在敲诈勒索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在B选项中,甲将乙绑架,并让丙打电话勒索赎金,由于绑架行为是继续犯,因此丙的行为属于事中共同犯罪。在C选项中,甲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故乙的行为只能单独成立《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D选项中,甲明知他人实施走私行为,仍提供帮助,对此,《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走私罪的共同犯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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