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市民张某、蔡某、傅某与邵某在涟水区某超市共同抢劫,后潜逃至天南市,被天南市公安机关分别抓获。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以下关于本案取保候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傅某系胁从犯,可能判处独立适用附加刑,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B.若张某被取保候审,则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C.若蔡某被取保候审,则人民检察院可以责令蔡某将身份证件提交保存
D.由于邵某是其幼子唯一扶养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参考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据此可知,A项正确。该法第69条第1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该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由于人民检察院并非执行机关,因此B项错误。该法第6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C项错误。该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此可知,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