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系文盲,以贩卖盗版书籍为生,一日听人介绍说某外文小说非常畅销,于是从某处大量购置,并在多所大学门口兜售图书,后被抓获。经查此书系某外国作家所写的色情小说,书籍中有大量露骨描绘性行为的文字段落,但并无淫秽封面和插图。陈某获利近44万余元。对于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B.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C.非法经营罪
D.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C
解析:陈某兜售的书籍虽然属于淫秽物品。但是,在刑法理论中,淫秽物品是一种存在价值判断的规范性构成要素。对于规范性构成要素,在确定行为人故意的认识要素时,需要根据社会一般人的价值观念进行判断,也即"行为人所属的外行人的平行判断",作为文盲的陈某不可能知道自己所兜售的是淫秽物品,因此不能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其次,色情小说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经营的,不存在著作权问题,因此陈某的行为也不能构成《刑法》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12条的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陈某获利在3万元以上,属于司法解释所说的"情节严重",故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C选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