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甲、乙、丙出资的方式各不相同,并且出资额并非一次性缴清,在公司成立后关于公司的出资问题又出现了纠纷。对于种种情况,以下描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乙、丙三人的首次出资额合计 25000元

B.甲以其对丁享有的债权1万元出资

C.乙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且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甲和丙承担违约责任

D.公司成立后,发现丙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丙补足差额部分,甲与乙对此并无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问题。《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甲、乙、丙三人的首次出资额虽然高于注册资本10万元的20%,但是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3万元,违反上述条文的第2款(双重限制性规定),故选项A错误。《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债权不是公司法上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出资方式,甲以债权出资不符合本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的规定,故B项错误。《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丙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丙补足差额部分,甲与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也错误。《公司法》第28条第 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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