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前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姜某于2002年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律师资格,2003年3月1日辞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依《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姜某在实习期间可以从事哪些业务活动

A.以律师名义出具法律意见书

B.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并收取顾问费

C.不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民事诉讼代理业务

D.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刑事辩护业务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律师法》第14条、第36条。

问答题
计算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