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承建某大学办公科研综合楼项目,在装饰装修阶段,大学城建设单位追加新建校史展览馆,紧临在建办公科研综合楼。总建筑面积2160mM,总造价408万元,工期10个月。屋面设女儿墙,屋面防水材料采用SBS卷材。考虑到工程较小、某公司也具备相应资质,建设单位经当地建设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未通过招投标直接委托给该公司承建。展览馆项目设计图纸已齐全,结构造型简单,且施工单位熟悉周边环境及现场条件,甲乙双方协商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模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考虑到展览馆项目紧临办公科研综合楼,用电负荷较小,且施工组织仅需6台临时用电设备,某公司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了《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决定不单独设置总配电箱,直接从综合楼项目总配电箱引出分配电箱。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直接从分配电箱连接供电。项目经理安排了一名有经验的机械工进行用电管理。监理工程师认为不妥,指令整改。事件二:屋面淋水试验时,发现女儿墙根部漏水,经查,主要原因是转角处卷材开裂,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了整改。事件三:展览馆各阶段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于2013年9月18日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于当天投入使用。建设单位以工程质量问题需在使用中才能发现为由,将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推迟到11月18日,与综合楼一并进行验收,并要求《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竣工日期以11月18日为准。施工单位对竣工日期提出异议。
指出事件五中的不妥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事件五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分别如下:不要之一:A劳务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另一家有相应资质的B劳务公司;理由: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或分包工程不得再分包,或属违法分包)。不要之处:B劳务公司将工人安排在本工程地下室居住;理由:在建工程不允许住人。不妥之处:项目部安全员向施工作业班组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理由:应由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向施工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解析:事件五总共有四句话,第一句表述工程现状,第二句为A将部分工作转交给B,第三句为B安排工人住在地下室,第四句是总承包单位对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下面开始逐一分析:第一句:明显是后续发生事件的原因表述,不存在妥当与否。第二句:首先明确A劳务公司的身份--劳务分包,A将自己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劳务作业以分包的形式给B劳务公司,其实就是分包再分包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显然不合法。第三句:结构施工到30层,二次结构才开始插入,明显属在建工程。相关规范明确规定,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房应选址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工程内严禁住人。第四句: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第11.3.3条规定,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应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结构复杂的分项工程实施前,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经理部应保存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明显,交底人应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员,而不能是安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