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政公司中标地铁区间隧道工程标段,采用盾构法施工。为满足建设方的工期要求,将双线盾构中的右线分包给了具有专业资质的B公司,以满足建设方的工期要求。分包合同约定:工作井土建施工由A公司项目部负责,盾构吊运、安装均由B公司负责,A公司项目部配合。在吊装盾构机主体时,出现地面沉陷致使汽车吊向井壁外侧倾翻;所幸无人伤亡,但是盾构机外壳有些撞伤,经鉴定可以修复并不影响施工;吊车侧部严重变形损坏,需进行大修。事故调查报告表明,现场硬化地面未进行承载力检验。【问题】1.指出A市政公司分包工程存在的问题。2.指出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3.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哪方来承担?4.结合本案例分析工程分包的安全管理责任。
参考答案:
1.存在的问题:将标段内双线盾构中的右线分包给了具有专业资质的B公司。右线隧道属于主体结构部分,分包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2.主要原因:首先是A公司对于盾构竖井附近地面加固处置不当,没有满足盾构吊装地基承载力的要求;其次是B公司现场指挥与监测的缺失。
3.事故调查报告表明,现场硬化地面未进行承载力检验,按分包合同的约定,盾构吊运、安装均由B公司负责,A公司项目部配合,故B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而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事故发生在分包隧道工作井盾构吊装过程,工程施工安全控制应由A市政公司总承包方负责,B公司应服从A公司的管理,并承担分包合同约定的责任。
解析: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工程分包的法律法规知识。《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同时,《建筑法》也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背景材料中没有提及合同中关于分包的约定,由此可以判定A公司分包不正确之处:首先,隧道施工是工程主体,不能分包;其次合同没有约定,A公司分包涉嫌违规和未履行合同。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事故主要原因的认定和盾构法施工安全控制措施。现场施工中由于盾构机体积大、重量重,工作井内空间狭窄,因此盾构机的组装、调试、解体与吊装是盾构施工安全控制重点之一,要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工作的安全控制重点是人员安全与设备安全:(1)使用轮式起重机向工作井内吊放或从工作井内吊出盾构机前,要仔细确认起重机支腿处支撑点的承载能力满足最大起重量要求,并确认起重机吊装时工作井的围护结构安全。(2)起重机吊装过程中,要随时监测工作井围护结构的变形情况,若超过预测值,立即停止吊装作业,采取可靠措施。(3)采取措施严防重物、操作人员坠落。(4)使用电、气焊作业时,严防火灾发生。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施工阶段分包合同履约要求。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就是当分包工程发生了质量责任或者违约责任时.建设单位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在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进行赔偿后,方有权依据分包合同对于不属于自己责任的赔偿向另一方进行追偿。本案例第4问主要考查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安全管理责任。实行总承包的项目,安全控制由总承包方负责,分包方服从总承包方的管理。总承包方对分包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审查分包方的安全施工资格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不应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分包方;在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对分包方提出安全要求,并认真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蛮干的分包方,应令其停工整改;总承包方应统计分包方的伤亡事故,按规定上报,并按分包合同约定协助处理分包方的伤亡事故。分包方安全生产责任应包括:分包方对所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认真履行分包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遵守总承包方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服从总承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向总承包方报告伤亡事故并参与调查,处理善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