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出卖一批货物给乙。甲于10月10日交货,乙于两天后付款。至10月10日当天,甲未交货,乙两天后亦未付款。后乙探知甲将该批货物转卖了他人,遂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甲则主张乙未于10月12日付款,亦为违约。问甲的主张有无理由?( )
A.甲的主张无理由,乙的行为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
B.甲的主张无理由,乙的行为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C.甲的主张有理由,本案为双方违约
D.甲的主张有理由,因为乙未付款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考点:先履行抗辩权解析:本题考查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67条,本件案例中,双方有履行的先后顺序,甲作为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乙作为后履行的一方拒绝履行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正当行为,不为违约行为。故A为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