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精煤买卖合同。约定精煤单价每吨150元,共80吨。履行期限从2001年3月1日到2002年7月31日,每月交付5万吨。双方因疏忽未约定付款时间、方式和履行费用的负担。合同签订后,乙连续向甲供货四个月,总计20万吨。但甲一直未付款,乙要求甲支付前四个月货款,同时要求以后每送一次支付一次货款;同时,甲应负担乙前四个月给甲送煤的运费两万元。甲拒绝。请问乙是否有权停止送货,运费由何方负担?( )

A.乙有权停止送货,甲承担运费

B.乙无权停止送货,甲承担运费

C.乙无权停止送货,乙承担运费

D.乙有权停止送货,乙承担运费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买卖合同交货地点解析:本题中,甲乙就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费用由履行义务的一方乙负担。本题中,甲乙双方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根据《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双方应当同时履行,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填空题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