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与众达汽车租赁行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甲仅负出资义务,不参与经营,但参与企业的盈余分配,对外不显示自己的合伙人身份。乙系汽车销售公司,2010年11月5日,众达汽车租赁行从乙公司购买伊兰特轿车两辆,当天付款并交货,均尚未过户登记。结伴来京旅游的丙和丁各向乙公司租了一辆伊兰特轿车自驾游,由于乙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未注意到丁尚未取得驾驶证。丙和丁在驾车前往长城途中,丁为了展示车技,在丙驾驶的车辆前方出乎意料地漂移掉头,丙刹车不及,急向右打方向,仍将丁驾驶的车辆车头撞坏,并将路边的行人戊撞伤,丙丁也均受轻伤。经查明,乙公司曾将这两辆伊兰特轿车抵押给A银行,借款20万元,均未登记。经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丁应当负全责。
乙与众达汽车租赁行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众达汽车租赁行是否取得了该伊兰特的所有权?请说明理由。
A银行的抵押权是否设立?若A银行行使抵押权,众达汽车租赁行应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丙对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丙丁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若保险公司理赔后,戊尚有部分损害未获赔偿,戊能否向众达汽车租赁行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