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下列各选中,理解错误的是( )。
A.组成联合体是自愿行为
B.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C.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可以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并且还可以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D.联合体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理解本条时应注意:组成联合体是自愿行为;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