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据此向内地人民法院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B.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后,内地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无法再行使再审程序
C.该规定中所称“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作出的生效判决
D.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为2年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区际民事判决的效力和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1条规定:“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A项中还须有“支持付款”的限制条件,故错误。第2条第(2)项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后,内地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法再审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故B、C项错误。第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可知D项正确,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