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辨析题

在日常生活中,同学间相互起外号应该说是普遍现象,在有的同学看来,起外号这是很平常的事情,无可指责,对于这种观点,你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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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给他人起绰号,通常具有讽刺、挖苦、嘲笑的意思。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名誉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起外号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名誉权,这种行为不仅会使他人人格、名誉受损,也会使自己的形象受损,轻则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问答题

某市前进无线电厂生产的“红星”牌收录机十分畅销。商标法公布后,无线厂及时进行了注册,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但是好景不长,1996年8月,该无线厂多次接到顾客投诉,称所购“红星”牌收录机质量低劣,用不了几天就坏了。该厂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未发现质量问题。待对投诉顾客所购的收录机检查之后,发现此种收录机根本不是该厂所生产,只是该收录机的外形和商标相同,致使顾客误认为是该厂产品。经查,这种收音机是本市光明无线电厂所生产的。又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光明无线电厂所用商标是一无业游民李某勾结本市华远印刷厂印刷的,由华远印刷厂印好后交给李某,再由李某卖给光明无线电厂,光明无线电厂装配后又委托市家电经销部代为销售。家电经销部原先并不知道是假冒的收录机,后见质量低劣向光明无线电厂询问才知,但见销量挺好,获利颇丰,也就不再追究下去。同时该经销部还勾结市邮局职工周某为此种假冒收录机的邮购提供方便,以此使该伪劣收录机大量流向外地。由于前进无线电厂的产品被假冒,使其蒙受巨大损失。该厂与光明无线电厂多次进行交涉无果,遂向市人民法院以光明无线电厂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光明无线电厂停止侵权,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失200万元。
现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光明无线电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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