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B.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D.无效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旧的《合伙企业法》第9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本题中;,想加入乙厂的是甲公司,非自然人,因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的上述规定,甲公司30万元入伙乙厂的投资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选项D的表述是正确的。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现在的法律允许公司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允许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本题中没有说明甲公司是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还是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如果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则投资决议经过甲公司股东会通过即发生效力。如果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则因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单项选择题 B1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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