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物出资不实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时,丁尚未被吸收入股,故丁是不承担连带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