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天深夜,甲、乙以问路为名进入铁路道口值班室。甲与值班员丙闲聊以分散其注意力,乙伺机窃取了丙的手机,被丙发现。甲、乙见行为败露,就将丙捆绑在值班室的床架上,并搜走了丙身上的500元现金。其间,丙朝甲、乙喊叫:“快放开我,火车要来了!”甲、乙不予理睬,径自逃走。因为道口栏杆未及时放下,一列货车在通过该道口时,将一辆面包车撞翻,导致车上3人重伤,面包车报废。

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

(1)对甲、乙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丙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1)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2分)甲、乙经过合谋,在共同实施盗窃时,被丙发现,二人的犯罪意图随即转化为抢劫他人财物,二人使用暴力捆绑丙,搜走丙的现金,构成抢劫罪。(4分)甲、乙为了谋取财物,共同将丙捆绑起来,在明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仍不松开丙,共同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4分。如回答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应加重处罚的,也可酌情给分。)

(2)丙不应负刑事责任。(2分)因丙遭遇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履行义务。(3分)

解析:

第一小问考查的是对行为人罪名的认定。在认定罪名时主要应从行为人手,看具体行为侵犯了何种法益,行为人抱的是怎么样的心态。本题中,甲乙虽本欲行窃,但在行为败露后便转用暴力将丙捆绑取走其财物,该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已经构成了抢劫罪。同时,甲乙明知火车将至,仍将丙捆绑后逃匿,导致火车撞上面包车造成重大伤亡。该行为同时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应对此二罪予以并罚。

本题第二小问考査的是丙的刑事责任,在此案中,虽然由于丙的不作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但丙之所以不作为是因遭到了甲乙的捆绑失去了人身自由,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因此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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