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子不教,父之过。”请结合我国民法的监护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加以辨析。
参考答案: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该说法正确的一面是:根据我国民法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果“子”是未成年人,则“父”是其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子”有法定的“教”的义务,即监督、保护和教育职责。
(3)该说法不正确的一面是:根据我国民法监护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果“子”是精神健全的成年人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无需为其设定监护人,“父”对“子”没有“教”的义务;“父”对“子”的侵权行为也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如果“子”是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父”作为监护人,对“子”的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和补充责任,“父之过”不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
解析:
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全是为了保护破‰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权被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证被监护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保证其财产不受不法侵害。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分其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证被监护人的身心发育和成长;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所以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监护人具有教育、保护被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民事活动后果的责任。与题干的说法吻合。侵权责任法中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据此可见,在侵权责任法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过错,将由监护人承担。但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被监护人仍然具有过错,则监护人相应的减轻自身的责任。如果在学校等教育机构,视未成年人的责任年龄阶段,由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不同的责任,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责任,并不全然是监护人的过错。
综合来说,若是子女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阶段没有得到相应的教育,对他人造成损失,应当是监护人的责任,在校的特殊情况除外。但如果子女已经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再对他人造成侵害,则不再属于监护人的过错,应该由当事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