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中国居民王女士2007年在国内外提供劳务和完税情况如下:在国内设计甲项目,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未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A国和B国设计项目,各取得设计费80000元,在A国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0元,在B国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000元。2007年王女士在中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A.4800

B.5200

C.8800

D.9800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准予抵免(扣除)的实缴境外税款最多不能超过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抵免限额(应纳税额或扣除限额)。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额采用分国限额法。即分别 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抵免限额。境内劳务报酬应纳的个人所得 税=30000×(1-20%)×30%-2000=5200(元);两国劳务报酬分别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1-20%)×40%- 7000=18600(元),A国已纳15000元,应补税18600-15000=3600(元),B国已纳20000元,不用补税;因此,合计应缴纳 个人所得税=5200+3600=8800(元)。

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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