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不知者,不为罪。”请结合我国刑法学中的认识错误理论加以辨析。
参考答案:
这一说法不完全正确。“不知者,不为罪”可以理解为行为人因为对于法律或者事实产生错误认识,因此不构成犯罪。在刑法理论中,认识错误分为两种:法律的认识错误和事实的认识错误。法律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根据刑法理论,法律的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行为人的犯罪成立。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客观事实有不正确的理解。根据刑法理论,行为人对客观事实产生错误认识的,一般应成立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但如果行为人不可能认识到有关事实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因此,“不知者,不为罪”这一俗语并不完全正确。
解析: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主要包括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来看,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的,不知法律并不是可以接受的解释,原则上不排除罪责,只是可以酌情减轻;行为人若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也不影响罪过的大小,不影响罪行的判定;从事实的认识错误来看,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反之,法律性质不同的,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
包括:客体错误,即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犯罪者不知阻却其对故意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犯罪;对象错误,即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犯罪者不知也构成犯罪;手段错误,即犯罪手段发生了误用,这种错误不影响罪过的性质,不知也为罪;行为偏差,即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跟实际的不一样,视其真实打击的目标在法律中的范围而定。因果关系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造成的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了误认。包括行为造成了该结果,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这些情况对罪责的认定均不发生影响。但是要注意出现意外事件的情况。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能预见,也就符合了题干的说法,即不知者,在这种情况下不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