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11年10月中旬,某市香湖区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该区某高校作为一个选区公布了7260人的选民名单。该选区居民甲曾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至2011年9月23日期满。甲在选民名单中发现没有自己的名字。11月15日,该选区共有3630人参加了投票。在投票过程中,教师乙接受了另外4名教师选民的委托代为投票。选举委员会最终确认并宣布丙以3203张选票当选人大代表。

请结合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相关规定,指出本次选举中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1)甲未被列入选民名单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凡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公布选民名单前,甲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已满,依法应享有选举权,有权参加本次选举。

(2)乙接受4名教师的委托代为投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选举法规定,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3)选举委员会确认丙在本次选举中当选是不合法的。根据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该选区共有选民7260人,实际参加投票的选民为3630人,未超过全体选民的半数,故本次选举当属无效。尽管丙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但因本次选举无效,所以选举委员会不应确认丙的当选。

解析:

按照宪法规定,我国成年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都有选举权。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剥夺政治权利之外,也时常会考查公民患精神病的情况,精神病人是享有选举权的,只是由于实际情况限制不宜将其列入选民名单。

在分析选举结果是否有效时需要注意一点,即超过半数不含恰好为半数的情况,在选择题和分析题中,这一点经常作为陷阱出现。

问答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