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请分析:
(1)本条文中“犯罪过程”的含义。
(2)本条文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含义。
(3)如果行为人将被害人砍成重伤后,放弃杀人意图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
(1)犯罪过程,是指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3)行为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后,在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主动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有效地防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成立故意杀人的犯罪中止。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成立犯罪中止,但已致被害人重伤,造成了损害,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减轻处罚。
解析:
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的一种重要的未完成形态之一。犯罪中止具有三个特征:
(1)时间性,也就是在犯罪过程中。所谓的犯罪过程,就是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之前的全过程,这也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就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犯罪人在犯罪既遂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即犯罪明显告一段落归于未遂后,实施某种补救行为的,不成立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可以重复加害行为的,可以成立中止。这种情形虽然与上述情形有些相似,但有本质的区别。一是犯罪的自然过程,尤其是犯罪人预想的犯罪过程并没有结束;二是没有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三是放弃可重复加害的行为。只要犯罪过程并未明显告一段落,自动放弃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应认为是中止;
(2)自动性,就是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3)客观有效性,即中止不仅仅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还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者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地组织犯罪结果发生。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正在预备或者实行的犯罪就具备客观有效性;但在犯罪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将要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采取积极行为实际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才能具备客观有效性。此外,犯罪中止既可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因此,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过程、着手实行犯罪之前,也可以发生在着手实行以后。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里所称的造成“损害”,不得是犯罪既遂结果。如果发生了犯罪既遂的结果,认为犯罪已然完成,不成立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