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甲在任职期间有权单独实施的行为是()。

A.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B.转让合伙企业拥有的一间商铺

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D.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此题考核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但是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物应该经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所以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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