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09年5月,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省与外省两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在该案审理之前,审判人员先后接到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的多份批示,指出该案涉及本省重大经济利益,要求审判人员公正审理。经审理,法院判决本省当事人一方败诉。事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明确指出,该判决严重影响本省经济利益,损害了投资环境,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纠正法院的判决。请结合我国宪法学的相关知识,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

参考答案:

(1)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的做法不合法。(1分)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干涉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3分)

(2)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监督方式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出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出撤职案。(6分)(每点2分)

解析:

本题的第一问涉及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本题的第二问涉及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答案可以从两个方面回答:

(1)市人民法院需要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

(2)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这里涉及的是人大个案监督的问题。人大的个案监督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但其理论上还存在着争议,实践中还有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除此之外,人大常委会还可以通过组织执法检查以及通过对人民法院提出质询案、撤职案和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来发挥其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作用。本书认为这些都可以成为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法院发挥监督作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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