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4日,甲不慎将皮包遗失,包内装有刚购买的附有发票的相机一部和已经使用半年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乙拾得该皮包后,将相机卖给了旧货商店;电脑在不久后丢失,被丙拾得。2007年12月2日,丁从旧货商店以市价购得此相机。甲于2007年12月20日得知相机下落。甲丢包后,曾于2007年11月8日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寻物启事,称:若有人将自己遗失的物品归还,酬金1000元。2007年12月1日,丙依寻物启事找到甲。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甲是否有义务向丙支付寻物启事中许诺的酬金?请说明理由。
(2)如果甲未在寻物启事中许诺酬金,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报酬?请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要求丁返还相机?如果有,则要求返还的条件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有义务向丙支付寻物启事中许诺的酬金。(1分)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悬赏广告的发布人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3分)
(2)如果甲未在寻物启事中许诺酬金,则丙无权要求甲支付报酬。(2分)因为我国法律未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3分)
(3)2009年12月20日之前,甲有权要求丁返还相机;此后则甲无权要求丁返还相机。(3分)甲要求丁返还相机时,应当向丁支付所付费用。(1分)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返还遗失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的,应当向受让人支付其所付费用。(2分)
解析:
(1)第一小问考查了悬赏广告。悬赏广告的性质现在在学界存在争议,但是通说认为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之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经悬赏广告人单方意思表示,悬赏广告之法律行为即告成立,行为人要受悬赏广告的约束。这一点在物权法中也体现出来。《物权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本题考查了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见物权法只规定了拾得人可以请求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而没有支付报酬的请求权。
(3)物权法规定了在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存在两种权利救济方式:①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在本题中,甲是在2007年12月20日得知相机下落的,所以甲若欲向丁请求返还相机,必须在2年之内,也就是2009年12月20日之前向丁提出返还的要求。丁是在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相机的,所以在请求返还时,甲还需要向丁支付其所支付的费用。之后,甲可以向乙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