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达1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设备在复制淫秽物品时被司法机关没收。最终,募集到的资金无法归还。事实二:乙归案后,主动揭发甲曾参与一起抢劫犯罪活动并致被害人死亡。该线索经查证属实。事实三: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本人曾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的事实。请分析:

(1)“事实一”中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为什么?

(2)“事实一”中的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为什么?

(3)“事实二”中乙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

(4)“事实三”中丙的行为性质和量刑情节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1)“事实一”中的犯罪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和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2分)行为人采用虚构高回报率的手段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用于挥霍和从事非法活动,造成数额巨大的资金不能偿还。这表明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2分)行为人购买复制淫秽物品的生产流水线,意图牟利,复制淫秽物品,其行为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2分)

(2)“事实一”中的犯罪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因为甲、乙、丙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集资诈骗和复制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他们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以自然人犯罪处理。(3分)

(3)“事实二”中乙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因为乙揭发甲参与实施致一人死亡的抢劫犯罪,经查证属实,符合立功的成立条件。根据刑法规定,致人死亡的抢劫罪的犯罪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重大犯罪行为。故乙的这一立功属于重大立功。(3分)

(4)“事实三”中丙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并在保险诈骗罪上具有自首情节。因为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数额巨大,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丙是在司法机关还未掌握这一犯罪事实时如实供述的,符合余罪的自首的成立条件,应认定为自首。(3分)

解析:

(1)第一小问考查了对集资诈骗罪和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认定。考查一行为是否构成某一犯罪主要是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予以考虑,即一要考虑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是否具有特定犯罪目的,比如集资诈骗罪就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就需要行为人具有牟利的目的。二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考生在复习刑法分则时,还要能掌握各个犯罪名称的书写,这看起来很基础,但是很多考生却忽略了,知道这个犯罪的意思,却写不出这到底是什么罪,或者在写犯罪名称时会出现错别字。这都需要考生在备考时多多注意。

(2)第二小问考查了单位犯罪的要件。以下几种情形不以单位犯罪论处:①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③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关于单位犯罪还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也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而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3)第三小问考查了重大立功的成立条件。刑法规定的立功,指检举、揭发、提供线索、协助抓捕罪犯(包括同案犯)、阻止犯罪等。立功必须由犯罪分子本人实施,并且有效帮助司法机关。而重大立功是指,由于行为人的立功表现而得以惩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或者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4)第四小问考查了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为:①被动归案,即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②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丙的行为符合成立特别自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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