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丈夫王某和妻子李某曾在A区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最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王某败诉。3个月之后,妻子李某还是认为家里的情况不堪忍受,遂向A区法院提出要求离婚。对于此案,A区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A.受理并审理

B.不予受理,但是可以为之主持调解

C.驳回起诉

D.不予受理,告知按照申诉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考点] 离婚案件再次起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款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案的情形是,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而王某败诉,意味着原来起诉要求离婚的是王某,妻子李某作为原告,不受这一禁止条款的限制,因此本案应该受理并审理,选A。离婚案件一般要先调解,但是调解也是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其前提是受理。驳回起诉一般是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是坚持起诉用的一种结案方式。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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