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与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2005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老无生活来源,女儿丙拒不赡养,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201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3间。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

参考答案:A, B, C, D

解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乙是甲的配偶,故当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甲的儿子早于其去世,故甲之孙戊应代位继承,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丁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丙,尽管继承法规定,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该规定没有完全、确定地剥削丙的继承资格,因此丙依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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