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某市国有东英机械公司,因市场变化,产品销售不畅,大量积压,厂长李某为了粉饰其原有经营绩,会同会计科长张某、会计王某多次伪造据埃及凭证、变造会计账√并盖章后报出。事后财政部门调查时,厂长李某、会计科长张某、会计王某对上述行为均供认不讳。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哪种违法行为?
(2)如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如和处罚?
参考答案:
(1)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
A.通报。由县级以上人员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
B.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C.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流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D.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