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尹某(男)与王某(女)于1999年6月结婚。2001年8月,尹某欲与王某离婚,尹某在下列哪种情况下不可以提出离婚,或有关部门不应准许离婚?( )

A.两人是表兄妹关系

B.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的

C.王某于2000年10月怀孕,但于2000年12月未经尹某同意中止妊娠

D.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尹某在其中也有重大过错的,经法院调解不成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考点] 离婚 [讲解]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A项属于婚姻无效,而不能提出离婚请求。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B项所述情况可以离婚。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的“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故D项所述情形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C项所述情形可以提出要求离婚。

填空题
阅读理解与欣赏

阅读下面的文段,完成问题。

  凡死刑狱上,行刑者先俟于门外,使其党入索财物,名曰“斯罗”。富者就其戚属,贫则面语之。其极刑,曰:“顺我,即先刺心;否则,四肢解尽,心犹不死。”其绞缢,曰:“顺我,始缢即气绝;否则,三缢加别械,然后得死。”惟大辟无可要,然犹质其首。用此,富者赂数十百金,贫亦罄衣装;绝无有者,则治之如所言。主缚者亦然。不如所欲,缚时即先折筋骨。每岁大决,勾者十四三,留者十六七,皆缚至西市待命。其伤于缚者,即幸留,病数月乃瘳,或竞成痼疾。余尝就老胥而问焉:“彼于刑者、缚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果无有,终亦稍宽之,非仁术乎?”曰:“是立法以警其余,且惩后也;不如此,则人有幸心。”主梏扑者亦然。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一人予三十金,骨微伤,病间月;一人倍之,伤肤,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无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为差?”曰:“无差,谁为多与者?”孟子曰:“术不可不慎。”信夫!

1.下列各句中加粗的词语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富者其戚属 就:靠近,与……联系

B.贫亦衣装  罄:尽,卖光

C.有得耳   期:想,希望

D.叩之曰   或:或者

2.下列句子中加粗的虚词意义和用法相同的一项是(  )

A.行刑者先俟门外  架梁之椽,多机上之工女

B.然犹质首     吾见难为

C.病数月瘳     过夕可饮

D.余同逮木讯者三人 秦攻取之外

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

A.本段通过作者的见闻,运用具体事实和典型事例,深入地揭发了封建官吏狱卒狼狈为 * * 榨取钱财、玩弄法令的情景,使读者认清了封建监狱残酷黑暗的本质。

B.本段写胥吏对待囚徒的宽严,以钱的多寡为据,除了作一般性的叙述外,还录下了与老胥的对话,举出“同逮以木讯者三人”的事例加以证明。

C.“孟子曰:'术不可不慎。'信夫!”一语,直接表明作者对绞尽脑汁进行敲诈勒索的皂隶的深恶痛绝。

D.文章表现吏之毒与民之苦,吏毒则民苦,而造成二者矛盾的根源是一个“利”字,这既是明代监狱黑暗的根源,又是封建王朝黑暗的根源。

4.翻译下面的句子。

(1)是立法以警其余,且惩后也。

译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孟子曰:“术不可不慎。”信夫!

译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