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承包经营某国有企业内部招待所。由于招待所生意不好,甲找来乙协商,由甲负责提供场所和管理,乙负责物色卖淫女。乙找来6名女性后,甲随即安排这些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50%的嫖资作为“管理费”。甲、乙平分非法所得。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拘留了甲和乙,同时抓获了正在招待所内嫖娼的丙和卖淫女丁。另查明:丙先后3次到此嫖娼(其中一次,丙明知对方为13周岁的初中女生而与之进行了性交易);丙和丁均患有梅毒。请根据刑法的规定和理论,结合上述案情分析:
(1)甲、乙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2)丙、丁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构成组织卖淫罪。乙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甲为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并且负责管理,且收取一定的嫖资,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属于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因此本题中乙为甲招募女性卖淫的行为应单独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而不适用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不能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处罚。
(2)丙与初中女生进行性交易的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丙经他人介绍,明知卖淫女性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与之发生性交易,不仅侵犯了社会道德风尚,而且危害了幼女身心健康,符合嫖宿幼女罪的犯罪构成。(3分)丙与丁在身患梅毒的情形下进行嫖娼、卖淫活动,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要看他们在嫖娟或者卖淫时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梅毒。(2分)如果丙或丁在进行嫖娼、卖淫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则构成传播性病罪,对丙的行为要按照嫖宿幼女罪和传播性病罪分别定罪,数罪并罚,对丁按照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如果丙或丁事先不知道自己患有梅毒,则不构成传播性病罪。(2分)
解析:
(1)本小题答案须包括对甲乙的定罪结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原因、不构成共犯的原因以及对甲乙两人的处罚。应特别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58条第3款做了修改,明确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也属于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因此本题中乙为甲招募女性卖淫的行为应单独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而不适用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不能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处罚。除此之外,考生在复习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时还应注意:①两罪的对象,即“他人”,包括男性在内。所谓“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性服务,内容包括为同性提供性服务;②包容犯:强 * * 后迫使卖淫的,不需另定强 * * 罪;③组织卖淫的过程中,强迫被组织者卖淫的,只需定组织卖淫罪即可;但如果被强迫者和被组织者不具有同一性,则数罪并罚;④《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娟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为卖淫嫖娼行为仅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包庇罪的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所以本条属于法律拟制,是包庇罪的扩大化。当然,如果通风报信的是强迫卖淫、嫖宿幼女等犯罪行为,那么本条即属于注意规定。
(2)卖淫者或者嫖娼者本身可能构成的犯罪有两罪,即传播性病罪和嫖宿幼女罪。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在认定传播性病罪时必须注意:①如果没有实施卖淫嫖娼行为,而是通过其他性行为(如通 * * )传播性病的,不构成本罪;②本罪主观方面要求“明知”,但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故意传播性病的目的,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在卖淫嫖娼时采取一定避免措施,也应认为具有本罪的主观条件。③如果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意图通过卖淫、嫖娼行为使对方染上严重性病,进而达到伤害他人的目的的,定故意伤害罪。在认定嫖宿幼女罪时必须注意强 * * 罪( * * 淫幼女)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两者最易产生混淆的地方在于,如果 * * 淫的对象是幼女,且经其同意的,该定何罪?一般情况下,定强 * * 罪,但是如果该幼女是从事卖淫行业的,则定嫖宿幼女罪。当然如果未经该幼女同意强行嫖宿的,构成强 * * 罪。总结起来可以说,如果该幼女是卖淫女且该幼女同意卖淫的则构成嫖宿幼女罪,其他情况下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为强 * * 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