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2007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3万元,约定于2007年5月16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孙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与赵某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2007年7月5日,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张某负责偿还欠赵某的3万元借款。因张某一直未偿还欠款,赵某遂于2007年12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张某、王某和孙某共同偿还此笔欠款。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2)本案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应如何确定?请说明理由。

(3)王某与张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

(4)孙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分),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分)

(2)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故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3分)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范围作出约定,故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即包括3万元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分)

(3)王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所做的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在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即对王某和张某有效;(3分)但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2分)

(4)孙某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分)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孙某仅在6个月内(即2007年11月17日之前)承担保证责任,而赵某要求孙某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3分)

解析: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均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2)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采用何种保证的方式,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关于夫妻双方离婚时就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达成的协议的效力问题,学界普遍认为该协议如果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只具有内部效力,即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效力不及于债权人。凡被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本案中,王、张二人对赵某所承担的连带债务不因两人离婚时的债务分割协议而免除,如果王某清偿了债务,可依照该协议向张某追偿。

(4)在保证中,涉及三个重要的期间:①主债权诉讼时效。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之日起两年。若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则保证人可以援引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而免责。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特殊情况下两年),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一般保证)或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③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旦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或者申请仲裁(一般保证)或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保证期间的“使命告终”,保证期间不再计算,从而迎来了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2年)。如果保证债务的时效届满,则保证人取得时效抗辩而免责。于是,我们可以说这三个期间,对保证人来说都是一次免责的机会。在本题中,由于债权人在主债务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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