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参考答案: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分)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是:
(1)法律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体现的是所有权的扩张或限制。(2分)
(2)发生依据不同。地役权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产生;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2分)
(3)内容不同。地役权是当事人超出相邻关系限度而设定的权利,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相邻关系是对相邻各方权利义务的最小限度的调节,通常是无偿的。(2分)
(4)前提条件不同。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相邻关系则以此为条件。(2分)
解析:
本题考查了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在理解地役权时,考生应特别重视对《物权法》第158条的理解,即“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要注意:
(1)地役权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即债权行为直接产生物权效力;
(2)正确理解“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假设甲乙签订地役权合同,甲是地役权权利人,即需役地权利人,乙是地役权义务人,即供役地权利人。如果甲转让需役地给丙,则丙之地役权未经登记是可以对抗乙的,即可以向乙主张地役权;如果乙转让供役地于善意第三人丁,则甲之地役权非经登记不可以对抗丁。总的来说就是,需役地转让,地役权不受影响;供役地转让,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