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

答案

参考答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包括:

(1)掺杂、掺假,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2分)

(2)以假充真,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2分)

(3)以次充好,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2分)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2分)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应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2分)

解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一个重点罪名,考生除了掌握本题所要求的对于该罪的行为的具体理解以外,还应掌握:

(1)关于罪与非罪。本罪属于数额犯,必须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才能定罪。“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的3倍(15万)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所涉及的法条竟合关系。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特定伪劣商品,不构成各该条所列的特定犯罪,但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应以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生产、销售第140条至第148条所列特定伪劣商品,构成各该条所列的特定犯罪,同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同时构成第141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遵循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共犯问题。知道或者可能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义务的,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论处。考生注意本条规定属于“注意规定”,其目的只是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注意,以免忽略,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这样的规定,司法人员也应这么处理。

(4)罪数问题。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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