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 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有效行为

B.是无效行为

C.是可撤销行为

D.是效力未定行为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合伙企业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就如同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一样,其作出的决定就是合伙企业的意思表示。因此本题中甲的行为是有效行为。《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本题应选A项。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A3/A4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