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7年5月,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同年10月,乙要求甲在2008年10月1日前还款,甲同意。后甲未按期还款。2008年11月1日,甲请求乙将还款期延长一年,乙未同意。因甲迟迟未还款,乙拟提起诉讼。本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

A.2008年10月1日

B.2008年10月2日

C.2008年11月1日

D.2008年11月2日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义务人作出请求延期履行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在本题中,甲于2008年11月1日请求乙将还款期延长一年,所以这里可视为甲同意履行义务的一种表示,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又由于《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所以甲请求乙将还款期延长1年,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应当从2008年11月2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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