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均为现代破产制度的基本程序。下列关于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比较,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申请的主体不同

B.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和认可的和解协议的效力相同

C.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的通过程序不同

D.在因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而导致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终止执行时,为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的效力相同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重整程序和解程序
申请的主体

债务人或者债仅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务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和认可的和解协议效力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的通过程序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在因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而导致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终止执行时,为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的效力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