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1年12月,原告贺某将其承包经营的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0.55亩,出租给同村村民韩某种植经营,双方签有协议一份。由于韩某不遵守协议的约定,原告要求其退回租赁的土地。韩某不予退回,且于2004年11月“以韩某使用土地合法,贺某侵权为由”,以贺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该民事诉讼中贺某才得知某区人民政府于2003年8月为韩某办理了在其双方协议使用土地上的商业服务“集体土地使用证”,改变了协议土地的农业用途,侵犯了贺某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2005年1月,某村村民贺某以某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为同村村民韩某办理的山集用(2003)字第01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对此法院应该:

A.不予受理,因为本案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诉讼
B.可以受理,本案不属于复议前置情形,可以径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不予受理,因为本案属于行政复议法上所规定的复议前置情形,经复议后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可以受理,并告知原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 2003]5号)明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 2005]行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5号批复中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有关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应包括在行政确认范畴之内。据此,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综上,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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