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9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安全生产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是()。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2人的
B.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重伤5人的
C.采用命令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D.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导致经济损失260万的
参考答案:C
解析: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量刑情节。《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①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②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③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④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①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②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③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